保安員和保安公司遇到的勞動爭議問題,如果調解未果,或者對調解不服,保安員可以請求勞動仲裁,根據勞動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劃》第2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勞動法》第81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
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主要分為四個階段:
l、由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提出申請,要求依法裁決,保護自己的權益。
2、勞動爭議仲裁機關在受到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書面材料后,必須進行認真的審查,符合條件的勞動爭議案件,仲裁機關在收到申訴書后7日內,應作出決定立案審理。
3、仲裁委員會立案受理勞動爭議后,應按《勞動法》及有關部門規定,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組成。
4、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開庭審理。
在勞動仲裁階段,仲裁申請人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調解是仲裁的必經程序,也是解決爭議的最佳途徑。建議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工作人員的幫助下積極尋求調解,盡快解決爭議,減輕負擔。
2、為保證合法、有效、及時地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如委托代理人進行調解、仲裁,請選擇符合代理人資格要求的人員。
3、勞動爭議仲裁是免費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4、勞動爭議仲裁是有時間限制的。仲裁的申請時效為1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算起。勞動仲裁的期限為60天,也就是說,如果60天內仲裁沒有做出判決,當事人則可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5、申請仲裁時應明確相關請求,如需變更請求的,請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
6、請當事人按時出庭。申請人不按時參加開庭的,將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不到庭的,將缺席裁決。應自覺遵守仲裁紀律,干擾調解或仲裁活動將受到相應處罰。
7、申請人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爭議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保安員對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終局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8、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